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 蔡榮傑森傑 起重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童淑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昌彥實業有限公司華僑商業銀行台中分│94年9月10日│74,340元│AA二五五九一六││││ 吳玉銘 │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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