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0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八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六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上格小族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中正分│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肆萬壹仟零柒拾陸│ZS一二二二八一││││ 郭建通 │行││元│三││├─┼─────────┼─────────┼───────────┼────────┼────────┼──┤│2│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肆萬伍仟 陸佰柒拾│B0000000││││司│東分行││貳元│五││├─┼─────────┼─────────┼───────────┼────────┼────────┼──┤│3│ 李承禧 │陽信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零捌佰元│AA六五七八三八│││││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