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美代宋憲明莊秋美王耀忠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5,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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