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智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號原告 楊于青 被告 李湘琪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案件(本院108年度智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犯著作權案件,因兩造已經和解,而由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且經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