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88號聲請人 陳淑君 相對人 葉家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淑君與相對人葉家騏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15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04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裁定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宣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上揭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3,568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二審裁判費│95,352元│由相對人預繳│├──────┼───────┼───────────┤│合計│158,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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