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職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職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職字第16號上訴人 蘇建龍 選任辯護人 陳煜昇 律師上訴人蘇 昱翰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105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刑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105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刑事判決正本,案號欄所載「105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應更正為「10
6年度台上字第2272號」。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正本關於案號部分,與原本有如前述所示之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謝靜恒法官鄭水銓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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