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淑如
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許靖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許靖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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