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9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婕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綉聰 上列二人之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麗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江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叁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9年度司促字第1093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9年6月12日│520,000元│109年6月12日│XB0000000│├─┼───────────┼───────────┼───────────┼─────────┤│2│109年6月13日│500,000元│109年6月15日│XB0000000│├─┼───────────┼───────────┼───────────┼─────────┤│3│109年6月15日│433,000元│109年6月15日│X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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