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7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923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70號聲請人 趙深漢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923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係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923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