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正雄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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