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嚴招富 被告 邱信明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7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卷附民國100年7月28日調解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