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641號原告乙○○被告緯城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訴之聲明後段請求被告將原告之房屋內後陽台之地板、主臥室浴室之地板及牆壁回復原狀,經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後,所需金額為55,57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35,578元(計算式:1,680,000+55,578=1,735,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已繳訴訟費用17,632元,尚應補繳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