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豐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被告昱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件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