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945號聲請人 林冠良 聲請人 蕭註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世杰 、 蘇淑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有無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票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蘇世杰、蘇淑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