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相對人 張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一○八年度東原簡字第八十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內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慶祥因積欠聲請人債務,而相對人與第三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由鈞院108東原簡字第80號判決並確定在案。聲請人 於鈞院 亦提起代位分割之訴,為訴訟經濟之考量,撤回原訴訟(108年度原訴字第12號),故欲影印108東原簡字第80號卷宗內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以利聲請人於執行處(107年度司執10641號)程序之進行,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懇請鈞院准予閱覽該卷宗內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張慶祥因積欠聲請人債務,經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執行處函文在卷可稽。又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慶祥等間之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受本院訴訟告知乙情,業據本院該事件卷宗查核無誤,足認聲請人於本案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8年度東原簡字第8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內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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