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25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雅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