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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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25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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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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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25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