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力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後五次修訂捐助章程,最近一次則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召開第四屆第五次常務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最近一次主要係因應主管機關升格改制為科技部,並對於初任董事長之年齡加以限制不得逾六十二歲,董事長及其二親等親屬不得在對岸涉及經濟利益,及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不得於民營公司有兼任之情事,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並於103年12月12日召開第四屆第五次常務董事會議,決議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第四屆第五次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之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科技部及改制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同意修正在案,亦據聲請人提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9年6月29日臺會企字第0990037591號函、99年12月27日臺會企字第0990071170號函、101年8月20日臺會企字第1010049022號函、102年1月2日臺會企字第1020000187號函及科技部104年1月30日科部前字第1040004797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玉嬌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