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號
原 告 林弘毅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45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元/平方公尺=13,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