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侵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黃棗選任辯護人蘇暉律師被告林坤火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鄭淵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黃棗、林坤火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蘇黃棗前係「晶城環保清潔公司臺南分公司」之員工,而在臺南科技園區之「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清潔工作,並因此認識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從而知悉甲並無男友、智識反應異於常人顯著低落而可得知悉甲為智能障礙之人。詎蘇黃棗竟與林坤火共同基於對心智欠缺之人乘機性交之犯意聯絡,合謀假借介紹男友之名義邀約甲外出,甲遂信以為真,而於民國103年1月11日上午8時30分許,前往善化火車站與蘇黃棗、林坤火會合後,由林坤火開車附載蘇黃棗及甲,於同日上午10時許進入臺南市○○區○○路○○○號「激情密碼汽車旅館」508號房。入房後,蘇黃棗即指示甲脫衣、沐浴並躺於床上,林坤火則先與蘇黃棗性交後,再以性器插入之方式,對甲為性交1次得逞。因認蘇黃棗、林坤火二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趁機性交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字第309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25條之趁機性交或猥褻罪,以利用男女因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在被害人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以保護自己的性自主權之下,對其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被害人若非處於此種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狀下,而行為人對之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自無由成立本罪。
三、公訴人認被告蘇黃棗、林坤火共同涉有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為性交犯行,所憑之證據無非係林坤火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蘇黃棗、甲至汽車旅館,並有在旅館房間內與甲性交、蘇黃棗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林坤火及甲至汽車旅館、告訴人即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 林恩立 、 江惠君 、 顧德芳 、 蔡龍飛 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卷附告訴人甲之身心障礙證明為據。訊據被告林坤火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有與告訴人甲發生性交,惟堅決否認對甲強制性交,辯稱是性交易、被告蘇黃棗亦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與林坤火及甲至汽車旅館,惟辯稱伊在車上等,沒有進入旅館房間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林坤火坦承有在上揭時日與甲在汽車旅館為性交行
為,核與共同被告蘇黃棗之供述以及甲之指述相符,復有麻豆新樓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林坤火就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甲為輕度智能障礙之人,此有卷內甲所提出之身心障礙
證明可佐。甲雖係在案發後,於103年6月11日始前往新樓醫院接受心理檢測,然智能障礙與一般疾病不同,除非是因為頭部外傷造成之智能退化,始有可能一夕之間從正常智能之人變成智能障礙之人外,一般情況均是自幼年時即已存在智能發展障礙之情形。是以,本件被告與甲從事性交行為時,甲雖未經心理檢測認定為心智障礙之人,然其後既已經檢測認定為係屬輕度智能障礙之人,即無妨於本院依經驗法則認定甲於與被告林坤火為性交行為時亦屬輕度智能障礙之人。
㈢甲雖係輕度智能障礙之人,然是否即與刑法第225條第1
項趁機性交罪之構成要件所稱「心智缺陷,不能或不知抗拒」之要件相符,尚有待進一步檢視。經查:
⑴甲係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畢業,依卷內檢察官函查甲
之學習成績所見,每學期均僅有少數科目不及格,班級排名為全班倒數二、三名,此有卷附甲成績單可佐(見103年度偵字第5316號卷第49頁至第58頁),顯見甲雖為輕度智能障礙,但對其學習並不會有太大影響。雖證人即甲之大學導師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實從外表就可以看出甲不太一樣」、「用口語來解釋就是看起來傻傻的」、「她的智能較為低弱」、「課業較有困難」、「不能僅憑她拿到大學學歷,就認為她與一般正常大學生一樣」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背面至第75頁背面)。依證人丙○○之證述,甲外觀上可見與一般常人有異,看起來傻傻的,在學習方面有較大的困難,人際關係上則沒有困難。然證人丙○○亦證稱,因為證人是甲的班導師,自大一開始帶甲,已有四年的經歷,且因證人是甲所就讀大學之義務輔導老師,受有相關之專業訓練,故能在一開始與甲相處時即發現甲○有智能上的障礙。然若非如證人是受過專業訓練之人,是否能在與甲甫接觸即可認知甲是有智能障礙之人,即非無疑。
⑵另證人即甲大學學務處教官顧○○於偵訊中證稱:「
(問:是否認識0000-000000?)認識,她是我們學校學生,她有在學務處擔任志工,她從大二開始就到學務處幫忙」、「(問:就妳的觀察與了解,0000-000000這個人感覺如何?)她是一個非常乖巧的小孩,善解人意,熱心服務工作,但唸書方面比較不靈光」、「(問:在跟她溝通與對話上有沒有什麼特殊之處?)跟一般人一樣」、「(問:針對她唸書比較不靈光這部分,有無聽過校內老師對她的評價?)她不是很會唸書,所以在課業成績上有時會請我幫忙,請我代為跟授課老師說,她考不好的地方能請老師多多關照。因為她頭腦比較不靈光,所以考試上思考會比較不OK,不過她學習很認真,所以會請老師盡量能讓她及格」、「(問:妳說0000-000000學習很認真,但頭腦不靈光,所以讀書、考試比較不行,就妳的觀察,0000-000000的智力狀況跟一般學生有無差別?)我對她的了解是她的智力還OK,只是唸書比較不靈光。她幾乎不缺課」、「(問:根據0000-000000大學導師表示,曾經有其他同學跟她反應,0000-000000是不是智能狀況有問題,妳有聽過類似的傳聞嗎?)自己沒有聽過,但我自己感覺出她好像有學習障礙,但因為她很認真,所以就會掩蓋掉她學習障礙那方面的缺點」、「(問:就妳的觀察,0000-000000平時動作上有無跟平常人不一樣之處?)我覺得沒有,她都是笑口常開,很有禮貌」等語(見偵卷第70頁至第71頁)。又證人蔡龍飛亦在偵訊中證稱:「(問:你一開始認識0000-000000時,你覺得她跟一般人有無不同之處?)覺得她好像比較直,反應還可以,講話感覺還不會很笨,沒有心機,有什麼就講什麼,我是不會覺得她很傻,只是覺得很古意」、「(問:你們無塵室這組同事誰跟0000-000000最好?)應該是我,因為她沒有父親,她都會叫我大哥」等語(見偵卷第103頁背面)。
上揭二位證人,一位是校期間經常接觸並幫助甲的教官顧德芳,一位是甲工作處所最要好的同事,依該二位證人之證述,甲除學習能力較差、較為憨直、單純以外,其餘均與一般常人無異。依證人丙○○之證述,甲與常人有異之處或甲表現較為低落之處,均係在於課業學習方面,除此之外並沒有說到甲究竟有何與常人不同,或甲在與人交往有何不足之處。是以,由上揭三位證人對於甲在校就學以及在職場工作的情形說明,尚難認為甲智能障礙的缺陷已可由外觀上輕易查知。
⑶再者,甲雖然在警詢中表示不知道什麼叫性行為,什
麼叫性侵,另在偵訊中表示,「不知道在蘇黃棗要她脫衣服洗澡時為什麼不拒絕」、「不知道為什麼在林坤火將性器官插入她的性器官時為什麼沒有推開他、也沒有跟他說不要」云云,似乎是因為甲智能上的障礙而不能或不知抗拒。然查,甲於偵訊中指稱:「...進房間後就有人打開電視機,誰開的我不知道,後來電視機就播放A片」、「(問:男生跟女生是如何發生性行為的,妳知道嗎?)我不知道」、「(問:那妳為何進去旅館房間後,知道電視播的是A片?)因為電視播的是有性行為的」等語(見偵卷第77頁及第78頁)。另在本院審理時,甲以證人身份證稱:「(檢察官問:你知道什麼是性行為嗎?)不知道。因為在汽車旅館的時候,林坤火開了電視讓我看性的、A片」、「(問:你剛剛跟我說不知道什麼是性行為,你為何知道那是性的影片?)我不清楚」、「(問:不然你現在回答我,你覺得什麼叫做性行為,以你現在的瞭解?)我不是很清楚」、「(問:沒關係,你慢慢回答,如果要檢察官重講,你再跟我說。你進到汽車旅館之前,你知道性行為是什麼意思嗎?)不知道」、「(問:為何你知道在汽車旅館裡,看到的是A片?)我看到電視做愛的影片」、「(問:你是否認為,影片的人沒有穿衣服,所以那是A片?)對」、「(問:除了沒有穿衣服之外,有什麼動作會讓你覺得他們在做性的東西?)就是插入那個生殖器官」、「(問:你是現在才知道,還是當時就知道插入性器官叫做性?)現在才知道」、「(辯護人蘇律師問:你那天去汽車旅館,有無看電視?)有」、「(問:是誰放的片子?)林坤火」、「(問:他是放什麼片子?)電視上,他本來是切綜藝節目,後來就轉到做愛的電視」、「(問:後來看完電視之後,你們在那邊做何事?)還沒看電視之前就去洗澡,洗澡出來就躺在床上一邊看電視、一邊做愛」、「(問:是誰一邊看電視、一邊做愛?)我們三個一起看電視一起做愛」、「(問:一面看一面做?)對」、「(檢察官問:你跟林坤火、蘇黃棗在汽車旅館看A片,會不會覺得不好意思?)會」、「辯護人鄭律師問: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說你看到A片會不好意思,如果你不知道A片是什麼意思,為何會不好意思?)我真的不知道A片是什麼意思」、「(問:那為何會不好意思?)不知道,就心裡的感受」、「(審判長問:你是否曉得A片的意思就是裡面有男女做愛的影像?)曉得」、「(問:那天跟林坤火在汽車旅館裡面,電視有播這種做愛畫面?)是」、「(問:A片裡面男女在做的那件事,你知道那個叫做愛,是不是?)是」、「(問:你瞭解的做愛是跟林坤火去汽車旅館之前,你就知道做愛就是這麼一回事嗎?)不知道」、「(問:你為何知道A片叫做愛呢?)我不曉得」、「(受命法官問:所以你剛才說你不知道什麼叫性行為?)因為我不知道什麼叫做性」、「(問:但你卻能很明白知道說那個叫A片?)對」、「(問:你知道A片裡面,那兩個人在搞什麼嗎?)不知道。我不好意思說」(見本院卷第84頁背面至第94頁)。從上揭證人甲○之證述內容,甲雖然一再證稱不知道什麼叫做性行為,然卻知道A片以及A片裡面男女在做的那件事,知道那個叫做愛,並且對於與他人一起觀看A片會有不好意思的感覺,由此可見甲對於性並非全然無知,以致於對於被告林坤火欲與甲為性交行為時不知或不能反抗。雖甲在檢察官詰問時證稱,是今天才知道性器官的插入叫作性,有性器官插入的影片叫A片,然事實上早在103年10月1日偵訊中,甲即已向檢察官陳稱在汽車旅館內看A片,亦即在當時甲應該已知悉A片的意義。參以,甲在大學期間曾修過性別研究的課程,國中亦有健康教育課程,雖甲具有輕度智能障礙,當亦非對於性全然無知,是以甲一再表示不知何謂性行為,不知道性是什麼云云,應非事實。
㈣綜上所述,甲雖然是屬輕度智能障礙之人,然其智能障
礙應僅在課業學習上有較常人為低落,在一般人際溝通方面,並無明顯低於一般常人之處,且從其外觀上亦無法確認甲係屬智能障礙之人,故被告林坤火與蘇黃棗主觀上是否即能知悉甲為智能障礙之人,非屬無疑,被告林坤火與蘇黃棗均辯稱不知甲為智能障礙之人,檢察官除甲所提出之殘障手冊外,亦未能提出其他足資證明被告二人確實知悉甲為智能障礙之人之證據,本院尚難據此即認定被告二人知悉甲為智能障礙之人。又如前所述,甲並非對於性全然無知之人,其陳稱對於被告林坤火與其發生性行為並未表示拒絕,檢查官雖指稱被告二人是利用甲智識顯然較常人為低而予以趁機性交,然依卷內之證據亦無從認定甲有因智能障礙而有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
四、從而,檢察官認為被告林坤火及蘇黃棗有共同對甲趁機性交之妨害性自主犯行,依上揭說明,尚難認為檢察官已盡其舉證之責。本院無從依檢察官所舉出之證據認定被告林坤火及蘇黃棗主觀上知悉甲為智能障礙之人,且甲亦因其智能障礙而對於被告林坤火及蘇黃棗之性交行為不能或不知抗拒。本件被告林坤火及蘇黃棗趁機性交之犯行無從認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