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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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160號聲請人 劉景緒
劉少騏 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博鈞
林桂婕 聲請人 劉宇曛
劉亭葳 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臣光
李姮儀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劉景緒、劉少騏之法定代理人林桂婕,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劉宇曛、劉亭葳之法定代理人李姮儀,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