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97號聲請人 林洸緯 相對人謝 陳紅柿
楊 張素玉 即 楊青溪 繼承人 楊明進 即楊青溪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楊 明成 即楊青溪繼承人相對人 郭楊 貴梅 即楊青溪繼承人
楊素 琴即楊青溪繼承人 謝秉湳 黃 陳嫊珍 謝金虎 謝月雲 即 謝清誥 繼承人兼 謝正芬 繼承人謝 東揚 即謝清誥繼承人兼謝正芬繼承人 謝麗 鄉即謝清誥繼承人兼謝正芬繼承人 謝尚美 即謝清誥繼承人兼謝正芬繼承人(遷出美國) 謝貴惠 即謝清誥繼承人兼謝正芬繼承人 曾進田 葉 陳素琴 吳太郎 鄭銀發 謝明哲 謝豐穗 謝耀輝 謝廷茂 謝一 榮 謝金塗 方杏月 謝孟儒 謝明擧 謝旺龍 謝百成 兼 吳秀之 繼承人 謝寶慧 兼吳秀之繼承人 謝憲德 顏 謝素華 李德威 即 謝素旭之 繼承人 李慧 娟即謝素旭之繼承人 李岳叡 即謝素旭之繼承人符 謝素好 謝素妃 謝定和 謝子哲 謝明訓 謝樺昇 謝昇 謝孟哲 謝秉君 謝靜瑜 謝 尚揚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法定代理人 團清水
謝其容 相對人 謝羚榛 即 謝念芳
謝昭雯 謝阿飛 謝阿明 謝阿進 李明峰 謝友仁 謝富喬 謝坤霖 李美娥 鄭能慧 鄭能安 鄭能宏 謝維哲 謝志宏 陳勇志 石培民 即 石謝金葉 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而訴訟程序中所支出文書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須為訴訟程序中必要支出,且若不支出,則訴訟無從進行,始為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判決,准兩造分割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表、單據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及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規費、戶籍謄本規費、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規費、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影印費,依前開說明,均非訴訟費用之範圍,故均不予列計。相對人經本院命限期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證明,除謝廷茂等七人提出並經本院列計如計算書所示外,其餘相對人逾期未提出,相對人若有支出其他訴訟費用,仍得憑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鍾佳佑附表:
┌──┬─────┬────┬─────┬────────┐│編號│共有人姓名│訴訟費用│應給付林洸│應給付謝廷茂、謝││││負擔比例│緯訴訟費用│志宏、 謝一榮 、謝│││││(新臺幣)│尚揚、黃陳嫊珍、││││││曾進田、謝耀輝等││││││七人訴訟費用(新││││││臺幣)│├──┼─────┼────┼─────┼────────┤│1│林洸緯│44/2592│(110元)│1,062元│├──┼─────┼────┼─────┼────────┤│2│謝陳紅柿│114524/│287元│2,763元││││0000000│││├──┼─────┼────┼─────┼────────┤│3│楊張素玉、│20/2592│50元│483元│││楊明進、楊││││││明成、郭楊││││││貴梅、楊素││││││琴等五人連││││││帶負擔││││├──┼─────┼────┼─────┼────────┤│4│謝秉湳│1/216│30元│290元│├──┼─────┼────┼─────┼────────┤│5│黃陳嫊珍│267344/│670元│(6,450元)││││0000000│││├──┼─────┼────┼─────┼────────┤│6│謝金虎│36/2592│90元│869元│├──┼─────┼────┼─────┼────────┤│7│謝月雲、謝│1/108│60元│579元│││東揚、謝麗││││││鄉、謝尚美││││││、謝貴惠等││││││五人連帶負││││││擔││││├──┼─────┼────┼─────┼────────┤│8│曾進田│13/108│782元│(7,528元)│├──┼─────┼────┼─────┼────────┤│9│ 葉陳素琴 │34/2592│85元│820元│├──┼─────┼────┼─────┼────────┤│10│吳太郎│1/180│36元│347元│├──┼─────┼────┼─────┼────────┤│11│鄭銀發│33/2592│83元│796元│├──┼─────┼────┼─────┼────────┤│12│謝明哲│193/1552│81元│776元│├──┼─────┼────┼─────┼────────┤│13│謝豐穗│193/1552│81元│776元│├──┼─────┼────┼─────┼────────┤│14│謝耀輝│193/1552│81元│(776元)│├──┼─────┼────┼─────┼────────┤│15│謝廷茂│541/8640│407元│(3,916元)│├──┼─────┼────┼─────┼────────┤│16│謝一榮│2669/│502元│(4,830元)││││34560│││├──┼─────┼────┼─────┼────────┤│17│謝金塗│1/108│60元│579元│├──┼─────┼────┼─────┼────────┤│18│方杏月│24/│2元│15元││││103680│││├──┼─────┼────┼─────┼────────┤│19│謝孟儒│24/│2元│15元││││103680│││├──┼─────┼────┼─────┼────────┤│20│謝明擧│24/│2元│14元││││103680│││├──┼─────┼────┼─────┼────────┤│21│謝旺龍│24/│2元│14元││││103680│││├──┼─────┼────┼─────┼────────┤│22│謝百成、謝│24/77760│2元│19元│││寶慧等二人││││││連帶負擔││││├──┼─────┼────┼─────┼────────┤│23│謝百成│24/77760│2元│19元│├──┼─────┼────┼─────┼────────┤│24│謝寶慧│24/77760│2元│19元│├──┼─────┼────┼─────┼────────┤│25│謝憲德│24/25920│6元│58元│├──┼─────┼────┼─────┼────────┤│26│顏謝素華│24/25920│6元│58元│├──┼─────┼────┼─────┼────────┤│27│李岳叡、李│24/25920│6元│58元│││德威、李慧││││││娟等三人連││││││帶負擔││││├──┼─────┼────┼─────┼────────┤│28│符謝素好│24/25920│6元│58元│├──┼─────┼────┼─────┼────────┤│29│謝素妃│24/25920│6元│58元│├──┼─────┼────┼─────┼────────┤│30│謝定和│48/25920│12元│116元│├──┼─────┼────┼─────┼────────┤│31│謝子哲│1/25920│0元│2元│├──┼─────┼────┼─────┼────────┤│32│謝明訓│47/2160│141元│1,361元│├──┼─────┼────┼─────┼────────┤│33│謝樺昇│113/5184│142元│1,363元│├──┼─────┼────┼─────┼────────┤│34│謝昇│32/2592│80元│772元│├──┼─────┼────┼─────┼────────┤│35│謝孟哲│1/1296│5元│48元│├──┼─────┼────┼─────┼────────┤│36│謝秉君│66/12960│33元│319元│├──┼─────┼────┼─────┼────────┤│37│謝靜瑜│1/1296│5元│48元│├──┼─────┼────┼─────┼────────┤│38│ 謝尚揚 │2777/│522元│(5,025元)││││34560│││├──┼─────┼────┼─────┼────────┤│39│謝羚榛│2727/│513元│4,935元││││34560│││├──┼─────┼────┼─────┼────────┤│40│謝昭雯│1/1296│5元│48元│├──┼─────┼────┼─────┼────────┤│41│謝阿飛│68146/│171元│1,644元││││0000000│││├──┼─────┼────┼─────┼────────┤│42│謝阿明│60896/│153元│1,469元││││0000000│││├──┼─────┼────┼─────┼────────┤│43│謝阿進│44496/│111元│1,074元││││0000000│││├──┼─────┼────┼─────┼────────┤│44│李明峰│42/5184│53元│507元│├──┼─────┼────┼─────┼────────┤│45│謝友仁│36/5184│45元│434元│├──┼─────┼────┼─────┼────────┤│46│謝富喬│36/5184│45元│434元│├──┼─────┼────┼─────┼────────┤│47│謝坤霖│24/2592│60元│579元│├──┼─────┼────┼─────┼────────┤│48│李美娥│44/2592│110元│1,062元│├──┼─────┼────┼─────┼────────┤│49│鄭能慧│33/10368│21元│199元│├──┼─────┼────┼─────┼────────┤│50│鄭能安│33/10368│21元│199元│├──┼─────┼────┼─────┼────────┤│51│鄭能宏│33/10368│21元│199元│├──┼─────┼────┼─────┼────────┤│52│謝維哲│1031/│388元│3,731元││││17280│││├──┼─────┼────┼─────┼────────┤│53│謝志宏│106819/│268元│(2,577元)││││0000000│││├──┼─────┼────┼─────┼────────┤│54│陳勇志│1/216│30元│290元│├──┼─────┼────┼─────┼────────┤│55│石培民│24/25920│6元│58元│└──┴─────┴────┴─────┴────────┘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新臺幣)│├────────┼───────┼───────────┤│裁判費│6,500元│由林洸緯預納。│├────────┼───────┼───────────┤│地政規費│32,000元│由謝廷茂、謝志宏、謝一││││榮、謝尚揚、黃陳嫊珍、││││曾進田、謝耀輝等七人預││││納。│├────────┼───────┼───────────┤│鑑定人日旅費│538元│由謝廷茂等七人預納│├────────┼───────┼───────────┤│鑑定費│30,000元│由謝廷茂等七人預納│├────────┼───────┼───────────┤│ 林沅緯 預納│6,500元│應由兩造依附表比例負擔│├────────┼───────┤。││謝廷茂等七人預納│62,538元│││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