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丁○○
丙○○甲○○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丁○○、丙○○負擔4/10,相對人丁○○、甲○○負擔6/10。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美珍計算書:
┌──────┬──────────┐│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第一審測量費│4,475元│├──────┼──────────┤│合計│75,765元│└──────┴──────────┤附表:
┌───┬─────┬────────┬────┐│相對人│應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備註││││(單位:新台幣)││├───┼─────┼────────┼────┤│丁○○│4/10│30,306元│共同負擔││丙○○││││├───┼─────┼────────┼────┤│丁○○│6/10│45,459元│共同負擔││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