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79號、97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肆壹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6月24日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1541公克)經送驗後,確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10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61717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