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錫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錫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楊錫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共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