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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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姚武志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秉翰 等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萬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楊秉翰(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楊舜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