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姚武志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秉翰 等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萬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楊秉翰(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楊舜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