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李元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鵬程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施鵬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