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聲請人黃金基相對人 林珈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珈汶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或
抵押物提供人對債權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而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6,000,000元②4,20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09年12月31日②110年12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林珈汶於①109年7月1日②110年1月27日分別簽發
面額①2,600,000元②3,000,000元之借據2紙(清償日分別為109年10月1日、110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迄今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稱:遲延利息、違約金偏高應酌減,借款金額與實際匯款金額不符,應以實際匯款金額為請求之金額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本件抵押債權實際數額多寡,遲延利息、違約金是否偏高而應酌減,均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47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計位001386臺南市○○區○○街○段000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67.29122.75122.7511.8666.09390.74平方公尺全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