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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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54號聲請人 黃張雪瑕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台端聲請股票之發行公司,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0月23日經授商字第0961248650號函准合併解散,請補陳現存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合併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