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楊珮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敬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明有文。所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待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車禍)事件,經本院新市簡易庭以113年度新小字第73號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3,000元,需要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法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依法提出單據乙張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雖經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73號判決,但是判決尚未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