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王勅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福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074元【即按113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7,400元×1,543.88平方公尺×5/48=1,190,07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沈佩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