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45號上訴人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啟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俊旭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非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伍萬零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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