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081號聲請人宏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正本。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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