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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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駿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202,796元(計算式:0000000.26〈請求給付之美金金額〉×33.05〈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7,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6,8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