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