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億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 壹拾貳萬柒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並請提出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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