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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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嘉興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42號、第3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嘉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麒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