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聖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勤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萬0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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