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3號
107年度訴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三乾選任辯護人辜得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就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怡伸
法官郭嘉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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