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127號原告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被告 黃英傑 上列被告黃英傑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14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許淑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