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50號原告 胡懷宇 即 宇彣 食光好食舍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黃建章 律師 涂鳳涓 被告 李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當事人表示意見、維護兩造於本事件訴訟上攻擊防禦權益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