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逄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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