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04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A01與A02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