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3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314號

聲請人 周忠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惠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標的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事項第一項未載請求標的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兩紙有無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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