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廚有限公司、 楊建中 、 楊淑芬 、 張仁耀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伍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