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25號上訴人 彭國忠 被上訴人 張簡修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02年度竹小字第163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又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均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仍一再指陳:兩造為舅甥關係,被上訴人任職警務機關,本件公然侮辱侵害名譽權事件,乃起因於民國
100年4月17日晚間8時許,被上訴人欲進入其母親即上訴人胞姐 彭麗梅 之住所拿取物品,遭彭麗梅拒絕,被上訴人身為警務人員卻腳踹其母親家門,衡情正常人不應對自己母親為攻擊行為,更何況身為警務人員,當時上訴人聽聞胞姐呼救,欲勸阻被上訴人,始對被上訴人出言「中華民國的警察這樣你看看,這要抓去開兩槍這樣再回來」、「不佳子在做警察」、「警察了不起喔!!幹你娘機掰!!懶滑囝仔」,整起事件實因被上訴人所引起等語。經核其上訴狀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羅紫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