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小字第23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