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職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蔡讚燁 律師
林菊芳 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二二○七號判決書當事人欄之記載,將右上訴人選任辯護人贅列 林慶苗 律師,特予更正(該選任辯護人林慶苗律師曾於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呈遞被委任為第三審辯護人之委任狀,惟同日又另遞解除委任狀,經台灣高等法院誤附在該二審案卷內)。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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