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連振逢 現於嘉義監獄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代表人 莊能杰 相對人法務部代表人 蔡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獄政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聲請人因獄政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而就本案訴訟因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2號裁定移轉管轄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自應併同裁定移轉管轄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佩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