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呂承儒 被告 曹晶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40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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