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 楊蕙萍 代理人 林雯琦 律師相對人 王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婚字第561、688號判決確定,其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王順良負擔,反訴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被告王順良負擔六分之五,餘由反請求原告楊蕙萍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其104年度婚字第688號反訴請求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6,000元係由聲請人所預納,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訴訟費用額之6分之5確定為5,000元。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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